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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合同准则进行小范围修订
- 分类:国际动态
- 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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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比较信息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衔接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小范围修订,并广泛征求全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将于2021年9月27日截止。本次修订旨在提高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有用性。
一、有关背景
2020年6月25日,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并规定新修订的保险合同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此外,理事会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期限一并顺延至2023年1月1日。根据上述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临时性豁免条款规定,许多保险公司将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然而,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保险公司面临两项准则衔接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具体而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会计年度报告期内(即过渡期内)提供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保险合同负债的财务报表数据。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允许但不要求企业重述金融资产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不适用本准则。上述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将导致保险合同负债和其相关的金融资产之间产生会计错配问题。
近期,理事会收到一些企业的反馈,认为上述差异将对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有用性产生重大影响。为此,理事会拟通过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进行小范围修订,以提升该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有用性。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衔接规定
1.分类重叠法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对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范围内合同相关的活动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
2.采用分类重叠法的要求
如果保险公司采用分类重叠法,则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过渡日,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保险公司,应当以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且该分类应当与预期的首次执行日确定的金融资产的分类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采用分类重叠法确定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列示其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信息。此外,采用金融资产分类重叠法的保险公司,无需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有关减值的规定。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过渡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过渡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的权益成分,如适用)。
3.其他要求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首次执行日,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分类重叠法列示金融资产的比较财务数据,都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衔接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适用分类重叠法要求的情形,一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范围内合同无关的活动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过渡日之前报告期间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关于生效日期
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是否应用上述衔接规定,如果保险公司选择应用该规定,则应当于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一并执行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衔接规定的小范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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