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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简化》征求意见稿

  • 分类:国际动态
  •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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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简化(Subsidiaries without Public Accountability:Disclosures)(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0日。理事会最终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修改完善,并发布一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有关背景

在集团中,如果母公司遵循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那么其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出于合并目的,也通常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对于这些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这些子公司是非公共受托责任公司,本可以采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中小主体准则)。但是,由于中小主体准则的确认、计量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因此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一般不会采用中小主体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只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是如果这些子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采用了中小主体准则,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仍需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需要维护两套会计记录,编报成本较高。

在理事会收到的反馈意见中有利益相关者提出,上述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普遍倾向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但希望能够简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因此,理事会提出发布一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简化》(以下简称该准则),允许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的确认、计量和列示原则,并对披露部分的要求进行了简化。

在制定该准则的简化披露要求时,理事会首先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小主体准则的确认、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如无差异则采用中小主体准则的披露要求;如有差异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披露要求上进行简化。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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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准则的目标

该准则的目标是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使其在采用该准则披露要求的同时,又能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

(二)准则的适用范围

主体允许在其合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该准则,当且仅当主体在其报告期末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为子公司;

二是主体没有公共受托责任;

三是主体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且可供公众使用。

(三)准则的采用规定

符合条件的主体可自愿采用或终止采用该准则。例如,主体在以前期间曾采用该准则,在上一期间未采用该准则,当前期间仍然可以选择采用该准则。

(四)生效日期

该准则将于发布后的一年半至两年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五)其他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主体在采用该准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应声明其采用了该准则,且应与主体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合规声明放在一起;

二是主体采用该准则时,对新制定或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渡的披露要求仍然适用;

三是该准则未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8号——经营分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保险合同》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的披露要求进行简化。因此,采用该准则的主体仍需遵循以上3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披露要求。

三、征求意见稿的潜在影响

由于该准则为自愿采用,子公司选择采用该准则应认为其实施效益超过实施成本。

在实施效益方面,理事会认为该准则的制定降低了部分子公司维护两套会计记录的成本。此外,该准则保持了财务报表的有用性,因为简化的披露要求是根据使用者需求而制定的。同时,该准则也减少了利益相关者的培训和翻译成本。虽然这是一项新准则,但其披露要求都是基于中小主体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学习新内容的成本较低。

在实施成本方面,若子公司在以前期间采用的是中小主体准则或本国准则,那么在采用该准则时,还需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若子公司在以前期间采用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那么在采用该准则时,会产生一定的过渡成本,例如子公司需识别哪些披露是被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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