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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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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中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约定,努力落实好协议相关内容,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增长。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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