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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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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 来源:条法司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进行了修改。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需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修改,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简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评估程序。
2.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修改8条、新增2条,主要是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的权限,简化了有关评估程序,同时明确了有关定价公开机制和故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理措施。
3.问:《决定》在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执行以下政策:一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二是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三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4.问:《决定》在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公开规范和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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