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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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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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